新时代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运用了经济、法律、道德、科技和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加强和创新,有效推动政府职能发生深刻转变,通过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和信用惩戒机制化解执行难问题,并在金融、医药卫生、劳动关系、环境保护等领域取得重大进展。
但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然任重道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推进联合奖惩机制,充分发挥激励和约束作用
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管理机制仍具有比较明显的地域性和条块性特点。虽然已经从国家层面的签署联合奖惩备忘录,正在会签和征求意见的相关文件也近70个,但是各地要结合各自实际拓展联合奖惩范围的工作仍旧任重道远。
不过,只有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才能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有效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在推进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的过程中,要注意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构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和社会风尚,以达到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任务目标。
强化行为习惯,全面树立责任和规则意识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建共享的治理机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府、市场和社会每个主体都具有对立统一的双重角色属性:既是参与者也是改革者,既是贡献者也是受益者,既是监督者也是被监督者,既是实践者也是反思者,既是展现者也是学习者,需要大家共同参与、相互成就。
要注重规范和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在信用建设中的作用,更要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激励人们向上向善,使诚实守信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规范,实现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等的全面建设。
鼓励地方先行先试,继续推进试点示范工作
地方先行先试是促进改革创新的不竭动力,是鼓励主动作为、积极探索的重要方式。自2017年以来,43个城市先后启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不仅实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城市落地生根,更将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全国范围内成功推广。
在未来的发展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继续依靠地方政府在重点难点问题上率先突破,重视创新探索和实施评价,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让每个环节都更加便捷、高效、可信地实现,促进经济社会整体运行效率的大幅提高。
加强社会信用研究,完善信用监测的预警与评价机制
我国学者对社会信用体系的研究起步较晚,大约始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集中在政府诚信、企业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领域。虽然经过多年的积累已经形成了大量研究成果并涵盖多种学科,但是目前仍然缺乏足够充分细致的基础性研究和理论框架建构,尤其在最为重要的征信领域和应用模式上并未形成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说服力的理论研究。
加强社会信用研究既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清形势、抓住要害、破解问题,又可以在不断完善现有体系建设的同时,探索信用监测的有效预警机制与评价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重视新业态领域,充分发掘社会信用的新动能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极大促进了当前共享经济条件下新业态的发展,与此同时,新业态也在不断地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巨大的贡献。
在商品交换和服务提供环节,新业态往往更加依赖于社会信用体系作为降低双方的金融风险和控制用户不良违约行为等作为保障;
在交易交换环节,新业态所记录和积累的相关数据则可以继续充实社会信用体系的数据库,不断完善个人信用画像和个人信用评级;
在宣传使用环节,新业态可以帮助公众进一步强化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个人守信行为习惯和个人信用管理能力。
重视新业态领域,可以充分发掘其在社会信用的新功效,从而形成健康有序的良性信用累计循环。
2003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撰文明确指出了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即“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
进入新时代,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深刻转变,为我国的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提出了更高目标和全新挑战。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更加注重找寻新坐标、发掘新动能、激发新活力,使诚信建设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国家治理和人民生活的期望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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