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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法》:辅以良法,臻于善治!

发布时间:2022-01-19 | 来源:源点 | 专栏:信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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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点读书会】以穷理,以致用,以富才,以养德

本期推荐:《社会信用法》——罗培新

民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推进诚信建设”,并多次提及“公信力”“信用”等内容。社会信用体系,是以大数据为基础、以技术能力为支撑、以法律规则为保障的管理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打造“信用中国”,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运用,是不二选择。社会信用立法,必须妥善界定社会信用的概念,并按照合理行政原则、关联原则、比例原则与合法原则,精细构造一套信息归集、查询与联动奖惩的规则。

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况。

社会信用法不宜将道德事项纳入评价范畴,因为道德事件没有既定法定程序,眼见未必为实,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道德要进入信用评价,必须完成以德入法的路径。社会信用应当涵摄违法事件。守信,既体现为践守成约的意愿和能力,更体现为遵纪守法的意愿和能力。谁用信,谁评信,信用的分级分类由用信主体依据用信场景自主确定,是唯一的科学路径。政府需要做的,就是建立平台,确定规则,制定信用分类分级的标准,而不应直接打分,为市场主体做信用背书。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查询与运用,构成这套制度的核心。

归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违法违约行为,必须限缩为比较严重的行为,既要避免“用大炮打蚊子”,更要避免对无心之失科以重罚。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合理行政原则,明确其在履职过程中将查询并运用的信用信息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不能泛化查询范围。对于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必须遵循关联原则与比例原则,也就是说,必须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事项相关联,同时与信息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在操作层面,可以将奖励和惩戒措施形成目录,既督促有关部门执行,也便于民众知晓,形成明确的政策导向。

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水平和能力,决定着信用信息共享共用的广度与深度。

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游走于公私两域,具相当高的技术难度。在公法层面,掌握信用信息的公权部门必须承担保密义务,查询和运用信用信息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和关联原则在私法层面,包括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就实体而言,必须保证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的内容,不会侵犯信息主体的实体权利,如姓名权、名誉权、隐私及个人信息等权利。就程序而言,必须确保信用信息归集、采集与运用的程序合法。另外,还必须赋予信息主体定条件下的记录消除权、异议权、主动修复讼权权行政复议及诉讼权。

通过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诚信教育要抓早抓小,要形成“最大程度的诚实是最好的处世之道”的意识和观念。信用服务机构不仅是营利性市场主体,更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建设者。在“放管服”改革中,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监管体制,是实现社会共治的有效方式。信用服务机构安身立命的根本,是其公正无偏私的立场与专业技术能力。信用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会引发行政处罚等行政法上的后果,但未必一定带来民事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认定必须符合存在违法行为、主观过错、造成损失、违法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

除了上述值得品读的部分,作者还系统梳理了国家相关的重要政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作为信用建设先行区的上海地方性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另一亮点是巧妙的以 “没有让座”“没有捐钱”“不救人”“不探望老人”等小故事,提出能否可以“信用”制裁手段,在法律框架内审慎进行。

源点 | 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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