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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史|源远流长的中华商业信用——我国古代商业信用研究文献综述

发布时间:2023-09-20 | 来源:Credit世界 | 专栏:信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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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信用是指经济主体在商品或劳务交易中,以延期付款或预收货款方式进行购销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直接信用行为。一种普遍而基本的经济形式,从几千年前的人类文明时代就出现了,从西方到东方,从古代到现代,广泛地存在。

中国古代社会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经济发达、商业昌盛,商业信用也深植于社会文化深处,呈现不同形态,从高利贷、赊销、当铺、租赁到钱庄等,一直延续至今。商业信用深深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既有减少交易成本的优点,又有信用风险的缺点。

梳理和研究古代(本文主要研究1840年之前的中国商业信用历史)商业信用的梳理对今时今日商业信用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吸收传统商业信用文化的精髓发展现代商业信用,尤其是对中小微企业和乡镇赊销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同时追溯传统商业信用文化根源,对于数字经济场景下开展信用信息服务提供理论基础。

一、我国古代商业信用的特点

(一)我国古代商业信用历史悠久

我国古代商业信用始于先秦时期,并且随着历史不断发展。如刘秋根(2014)[1]提到:“战国时代文献中便有商业信用、消费信用的记载。”

南北朝时期,通过宗教信仰建立商业信用,但是由于缺乏强制力,具有不稳定性。周建波等(2018)[2]指出:“依靠宗教信仰聚集社会财富并约束借款人,有效节约了组织运作的交易成本。”但当信仰下降时,寺院金融极易走向衰败。但同时也指出:“良好的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的‘润滑剂’,可以节约正式制度的运作成本。”后世的本土金融正是在学习此种做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征,迎来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大发展。

唐宋时期,商业信用得到了新的发展。缪坤和、杨华星(2003)[3]在文中指出唐朝虽商业繁荣,但是商业信用还未成为商业买卖中的普遍行为。只“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存在预付货款和延期付款等形式。”

而在宋朝时,无论在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商业信用已较为普遍。姜锡东(1989)[4]指出:“我国古代商业信用(包括预付货款、延期付款、赊卖赊买)的兴盛始于宋代。”

明朝,民间商业信用得到了发展,但仍旧建立在人的关系基础之上,法律维护的仅是商业交易中的惯例。刘秋根、王中良(2006)[5]在文中论述对明代商业信用的六点认识,并总结认为:“明代商业信用还建立于人的关系基础之上,法律保护的也只是与此相关的惯例;而且信用的内容还仍然是直接的货币资金,未能采取票据流通的方式。”韩瑞军、谢秀丽(2006)[6]通过明代几部重要小说对明朝民间商业信用进行分析研究,论述其特点和局限性。指出,明中后期的商业信用在批发、零售中已经极为普遍,丝织行业最普遍且最成熟。明代商业信用主要建立于人际关系基础上,依赖的是民间商业及信用习惯、人际信誉、人情网络关系等,官府维护的是商业习惯中的惯例。明代商业信用既有优点,但也因信息、交通等客观因素影响商品流通。同时,两篇文章都指出已出现但未流通的商业票据未能扩大信用圈,“缺乏向社会化的高层金融扩展的潜力。”[5]

清朝,商业信用较之前有“量”上的增加但并无“质”的突破。刘秋根、王中良(2006)[5]指出:“清代这方面虽有进展,似无本质突破。”谢秀丽(2008)[7]指出清代的民间贸易中普遍存在商人在商业贸易中通过赊销和定买的方式获得商品。近代,随着洋货、洋行进入中国,赊销成为商业信用的普遍表现形式。齐大之(2005)[8]指出:“赊销是商业信用最直 接的运作,由零售企业代销商品的销售方式是由大量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带动的。”卢忠民等(2015)[9]也指出:“赊销是旅京冀州五金商人日常销售的主要手段之一。其赊销额占销售总额的60% 以上。”徐迎冰(1982)[10][11]、叶世昌(1991[12],1992[13])、李东雷(2001)[14]研究了我国先秦至明清时期的信用和信用机构,从中也可看出我国商业信用历史悠久。直至如今,商业信用在大宗商业交易和乡镇赊销等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我国古代的信用形式和商业信用类型

我国古代的信用形式多分为高利贷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和国家信用。叶世昌(1995)[15]在文中指出南北朝时已有政府同民间的借贷、高利贷、僧祇粟和质库。缪坤和、杨华星(2003)[3]唐宋时期信用形式主要有高利贷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和国家信用。齐大之(2005)[8]同样认为:“信用的形式主要有商 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和消费信用。”韩瑞军、谢秀丽(2006)[6]指出:“按照借贷双方的经济面貌划分, 中国古代信用分为四种类型:商业信用、高利贷信用、政府信用、合伙信用。”刘秋根(2014)[1]指出中国古代信用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私人信用,包括高利贷信用和商业信用;二是公共信用,即政府向百姓的借贷;三是公司信用,即商人、手工业者等的合伙经营。这与前述分类方法大抵相同。我国古代商业信用从形式上可分为预付货款、延期付款和赊卖赊买,当然赊买赊卖在其他文章中也多被划分为消费信用。姜锡东(1989)[4]指出我国的商业信用包括预付货款、延期付款和赊卖赊买。高聪明(1995)[16]指出宋代商业形式有赊卖、赊买以及预付货款。孙智英(2002)[17]指出宋代商业信用形式包括预付货款、延期付款和赊买。缪坤和、杨华星(2003)[3]指出唐宋的商业信用包括预付货款和延期付款等形式,将商品的赊买赊卖归类于消费信用。其中,赊买赊卖又可分为消费性赊买赊卖和经营性赊买赊卖。孙强(2005)[18]将商人与消费者之间的赊卖赊买定义为消费性赊买赊卖,商人与经营者之间的赊卖赊买定义为经营性赊买赊卖。卢忠民等(2015)[9]指出:根据赊销对象的不同,旅京冀州五金商人的赊销也可分为消费性赊销与经营性赊销。根据主体不同,我国古代商业信用可分为官方与民间的商业信用以及民间的商业信用,其中民间的商业信用又可分为商人与生产者之间的商业信用、商人之间的商业信用以及商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信用。姜锡东(1989)[4]认为宋代的商业信用,按照服务对象可分为民间向政府提供的商业信用;政府向民间提供的商业信用以及民间的商业信用。高聪明(1995)[16]在文中指出从信用 关系的双方来看,宋代商业信用既有民间的,也有官民之间的。在涉及官府的商业信用中,既有纯商业信用色彩重一些的,又有政权强制色彩重一些的,政权强制色彩重一些的往往演变成赋税。孙智英(2002)[17]指出宋代商业信用主客体包括民间向政府提供商业信用、政府向民间提供商业信用、民间相互提供商业信用。缪坤和、杨华星(2003)[3]宋代商业信用的主体很多,但无外乎两种:商品经销者之间;商品生产者和经销者之间。但商业信用中,不论商人、生产者还是官府,均以商品生产者和经销者的身份出现。韩瑞军、谢秀丽(2006)[6]指出:“最易理解和最能反映民间信用的就是商品的赊买和赊卖。

根据赊购双方的身份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生产者与批发商之间的商业信用关系;第二,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商业信用关系;第三,生产者或零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信用关系。”刘秋根(2014)[1]指出中国古代商业信用大体上有两种类型:一是商人(主要是贩运商人)提供给生产者的信用;二是商人之间互相提供的商业信用。根据规范程序,商业信用可分为口头商业信用,挂帐商业信用和票据商业信用。韩瑞军、谢秀丽(2006)[6]将口头商业信用定义为双方不作任何文字记载,也不出具有关凭证;将挂帐商业信用定义为双方或单方在帐簿上作会计记载,信用关系结束时冲销;将票据商业信用定义为在发生经济纠纷时有诉诸法律的依据。

二、我国古代商业信用的特点

1.赊销多为无息,但也要具体分析。缪坤和、杨华星(2003)[3]在文中指出唐代赊卖无需计算利息,且若要计本收息,不但受到官府的禁止,而且还要遭来官府的干涉。刘秋根、王中良(2006)[5]指出明代商业信用的特点之一是名义上说,商业信用中的赊买赊卖是无息的,但须具体分析,如还款时间太长以及货价折算时可能存在利息。卢忠民等(2015)[9]指出赊销属于商业信用,即卖方给予买方的一种不需支付利息的信贷,但有还款时间限制。

2.我国古代的商业信用以人的关系为基础,依赖商业信用习惯、信誉以及人情关系网络。姜锡东(1989)[4]在文中指出宋朝政府以信用赊买的方式从民间购买粮草,没有具体的担保,而是以交引(交引指宋代准许商人在沿边缴纳粮草,或向京师缴纳金银、丝帛,按价值发给一定商货或现钱的凭证)为凭证,实质上是以信誉作担保。缪坤和、杨华星(2003)[3]指出宋代一般市民日用生活消费品的赊买赊卖,双方大都认识,或最少知道其家庭住址,这是维护信用的保证手段之一。刘秋根、王中良(2006)[5]指出:“明代商业信用关系主要建立于人的关系基础之上,依赖的是民间商业及信用习惯,还有贩商、牙行(牙行是在市场上为买卖双方说合、介绍交易,并抽取佣金的商行或中间商人,有时也指牙商的同业组织。)与铺店等长期形成的人际信誉、人情网络关系等。”韩瑞军、谢秀丽(2006)[6]同样如此认为,并且指出:“商人的品德、信义往往成为商业信用的保证。”卢忠民等(2015)[9]指出:“赊销、赊购交易过程能否顺利完成,主要取决于个人或团体之信用。”

3.法律维护商业惯例,但本质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刘秋根、王中良(2006)[5]与韩瑞军、谢秀丽(2006)[6]均指出官府以行政力量干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并维护按契还款、专款还专人的惯例。当然牙行巧为弥缝使得商业链条不断、商业交易正常进行时,官府并不干涉,反之则依惯例对相关人员加以处理。刘秋根、王中良(2006)[5]同时指出封建法律并不是真正从商人的立场和利益出发,而主要是为了维护封建的统治秩序,故而既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商业信用的正常运转,也不能使商业信用向新的领域及更高的层次发展。

4.我国古代商业信用有风险防控机制。姜锡东(1989)[4]在文中指出信用赊卖在宋代酒店极为常见,但是没有一定的信用担保赊不到酒,存在财物抵押和契约担保两种担保方式。宋代关于民间赊卖赊买的经济立法之一是赊买人必须召有资产者三五人以上作保,订立契约文书。缪坤和、杨华星(2003)[3]在文中也指出在宋代赊买赊卖中存在抵押物品的情况。刘秋根、王中良(2006)[5]指出商业信用行为要求订立契约。谢秀丽(2008)[7]以人为风险为研究对象探讨了清朝前期民间商业信用风险的问题,指出防范商业信用风险发生的机制主要有签订买卖契约和字据,通过中保人的保证,在交易中使用抵押品或者通过行会行规。卢忠民等(2015)[9]介绍了旅京冀州五金商人主要采取的四点规避风险措施:第一,详加调查,对信誉或营业不佳之单位减少或停止赊销待遇,或只以现款销售;第二,对固定的交往家即老顾客,降低赊销价格;第三,优先销售给现款结算的客户;第四,收账时采取“打账”策略,即对所欠账款,“不收实数,只收取几分之几”。

5. 我国古代商业信用未出现专业的信用信息服务商。欧美在19世纪初就出现了第三方或行业协会内部共享的信用信息服务,致力于解决商业信用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用风险。我国古代的商业信用虽历史悠久,颇具规模,历经战乱而延续不断,但是一直没有出现信用信息服务。直到20世纪中叶受欧美和日本商业贸易的影响才出现规模较小的几家。而且信用信息共享的萌芽在我国的商业信用发展历程中也很少出现。

三、我国古代商业信用的作用及局限性

1.我国古代商业信用有利于节省成本,加速流通速度,成为商业成功的基础,形成良性的市场循环。姜锡东(1989)[4]指出宋代商业信用节省流通费用,加速商品流通速度和商品转化为货币的速度。缪坤和、杨华星(2003)[3]指出唐宋信用形式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刘秋根、王中良(2006)[5]指出明代民间商业信用深入各行各业、各个地区,加快了商品交易、节省了资金,对明中叶以后商品生产、流通暨商业资本的运行和扩张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韩瑞军、谢秀丽(2006)[6]指出明代商业信用已渗透到商品生产、流通与消费等领域,节省资金、加快流通,使商人获得更多利润,帮助生产者解决生产成本问题,消费者也能够解燃眉之急。齐大之(2005)[8]在文中谈到北京同仁堂对信誉的重视,指出授信方规避风险的主要方法是通过调查,详尽掌握受益方的经营和财产状况;帮助受益方提高偿还能力。刘秋根、周星辉(2014)[19]从晋商长盛不衰的经历中指出诚信是晋商立足市场之本,良好的诚信或者“相与”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障商号渡过危机。客观原因的失信受到停止商业往来的暗含惩罚,但是严重失信的商人代价巨大,甚至失去普通的人际关系。卢忠民等(2015)[9]同样提到北京同仁堂之所以能够长期执国药业之牛耳是因为药材供应商给予的信用,指出信用交易是技术性极强的商品交易形式,对于促进商品流通和市场经济的建构,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由于政治腐败、客观原因和缺乏强制性的约束机制,我国古代商业信用存在局限性。周建波等(2018)[2]指出中古时期的佛教寺院,是依靠超血缘的宗教信仰来建立商业信用的,但所建立的商业信用不稳定。姜锡东(1989)[4]指出宋朝政府在赊买商人粮草时经常失信,偿付民间赊卖物时的失信行为,是政治腐败的人为结果。缪坤和、杨华星(2003)[3]指出唐宋社会的商品经济发展还不完善和成熟,出现的信用形式也不可避免地加深商品经济社会的矛盾。刘秋根、王中良(2006)[5]指出,明代以后,贩商通过牙行与铺店零售商之间结成商业信用关系以完成商品的流通已经成为一种常例,但对贩商而言,却常常被占有大量资金,甚至在缺乏有力法律保证的前提下,血本无归。韩瑞军、谢秀丽(2006)[6]指出因为信息、交通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往往耽搁时日,使资金不能及时回流,影响商品流通。孙强(2005)[18]指出晚明存在牙行在居间业务中利用代销代购环节上的时空间隔蓄意挪用、谋取和侵占委托客户的财产,对委托人欺诈的现象。谢秀丽(2008)[7]指出在清朝的刑科题本中因赊买者不能按期支付货款而引起的刑事案件比较多;在清朝前期的商业贸易中,卖方的违约行为也多种多样。这种行为导致了信用风险,不利于商业贸易的发展。刘秋根、周星辉(2014)[19]指出至清末,晋商票号欠客户的钱往往一一清还 , 但是客户欠晋商的钱则往往被人赖债。卢忠民等(2015)[9]指出商业交易中存在要账难问题,此外除造成呆账、坏账外,更有甚者,因为收账发生纷争者屡见不鲜。由于我国古代商业信用是以人的关系为基础构建的,缺乏强制力和约束力,且法律难以完全保障主体的相关利益,拖欠、赖账等现象层出不穷,我国古代商业信用存在局限性,但仍有相当的研究意义,对我国现今商业信用的建设和应用存在研究价值。

四、我国古代商业信用的启示

1.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保护。古代的法律本质是为维护封建政府的统治,在现代实现和应用商业信用,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多方利益,只有赢得人民信任的法律才能构建令人信服的商业信用机制。

2.建立具有约束性的惩罚机制。法律当然是惩罚机制的一部分,对于失信的企业应当施加相当的惩戒措施。同时,也应制定相应的市场惩罚机制,如发挥芝麻信用等的作用,对于信用差的主体,采取不同的待遇。此外,对于信用差的主体,市场交易行为将会减少,这也是一种暗含的惩罚措施。刘秋根、周星辉(2014)[19]指出“停止商业往来本身就是严重的惩罚。”

3.建立信用激励措施。这是与约束性惩罚措施相对应的设计,对于商业信用好的主体可以提供相对好的待遇,从而促使主体建立并维护良好的商业信用。

4.建立风险规避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商业信用必然会带来信用风险,重点在于如何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带来的危害。我国古代商业信用有风险防控机制,如签订契约、抵押、行业协会等。现今,由于技术的发展进步,可以充分利用芝麻信用等,根据大数定理、经验主义等理论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五、我国发展商业信用的意义

信用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李新庚(2003)[20]指出信用对市场经济具有促进作用,如能够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能够降低市场交易的成本等。当今社会商业信用的形式仍旧多种多样,孙智英(2002)[17]指出当代经济生活中,除了赊销商品外,商业信用形式还包括预付货款、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经销、委托代销、补偿贸易等,即赊销和预付两大类。商业信用在现今仍旧存在且具有重要作用,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加速商品流通、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1.有利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发展。刘民权等(2004)[21]分析了商业信用产生的经营性动机和融资性动机,指出信贷市场上由于不对称信息的存在而会导致信贷配给,信贷配给将对小企业更加不利,这是导致世界范围内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商业信用作为企业融资的另一大来源,对中国的中小企业具有愈加特殊的意义。陆正飞、杨德明(2011)[22]指出:“相对银行,商业信用债权人拥有更多的信息优势,因此拥有超额商业信用的公司市场价值更高。”商业信用的建设与应用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支持中小微企的发展,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压力。 

2.有利于发展数字贸易和跨国贸易。数字经济下传统的商业贸易出现了数字化的形态,数据驱动的商业信用信息服务可以更好地促进数字贸易和跨国贸易中的信用交易,解决各种信用风险带来的信息不对称,了解交易对手和国外市场,动态监测信用交易的全流程等。提高数字贸易和跨国贸易的效率和规模化。

3.有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刘凤委等(2009)[23]指出信任是一种社会资本,且缺乏非正式制度环境对微观企业交易行为及契约结构的影响的考察,同时指出地区信任度越高,企业签约成本越低,具体表现为企业可以用低成本的商业信用模式或支付更少的预付款项和营销费用。王永进、盛丹(2013)[24]指出:“地理集聚对企业商业信用的发展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而且资本集聚的影响超过了产出集聚和劳动集聚。”地理聚集会增加企业的商业信用,同时地区信用度的增高也会降低企业的成本,两者相辅相成,形成良好的市场氛围,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4.对于乡村经济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陈文超、陈雯(2013)[25]通过对一个小山村内经营者的“要账”经济行动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赊销既满足村民的日常生活需要,也促进了经营活动,但是仍然存在要账等相应问题。吕科瑾(2020)[26]指出:“乡村集市的自发性使市场理性和乡土道德失去了平衡,急需制度信任弥补人格信任缺失的领域,让双重信任机制在乡土领域的市场上发挥稳定秩序的作用。”商业信用的应用既可以满足消费者的生活需要,也可促进商品的流通、构建信任的市场氛围,从而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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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建波,孙圣民,张博,周建涛:《佛教信仰、商业信用与制度变迁——中古时期寺院金融兴衰分析》,载《经济研究》2018年第6期。

[3]缪坤和,杨华星:《浅论唐宋时期的信用形式》,载《思想战线》2003年第5期。

[4]姜锡东:《宋代商业信用析论》,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4期。

[5]刘秋根,王中良:《明代民间商业信用——兼及消费信用》,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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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谢秀丽:《论清代前期民间商业信用中的风险及防范问题》,载《人文杂志》2008年第2期。

[8]齐大之:《中国近代的信用交易》,载《新理财》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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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徐迎冰:《中国早期的信用和信用业》,载《广东金融研究》198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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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叶世昌:《中国古代的信用和信用机构(上)》,载《河南财经学院学报》1991年第4期。

[13]叶世昌:《中国古代的信用和信用机构(下)》,载《河南财经学院学报》199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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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刘凤委,李琳,薛云奎:《信任、交易成本与商业信用模式》,载《经济研究》2009年第8期。

[24]王永进,盛丹:《地理集聚会促进企业间商业信用吗?》,载《管理世界》2013年第1期。

[25]陈文超,陈雯:《利益优化:日常生活消费赊账的经营者应对——以云南省元阳县箐口村为例》,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3年第2期。

[26]吕科瑾:《集市上的“熟人”——后乡土社会中的交易逻辑》,山东大学2020年硕士学位论文。

注:张山立为北京信用学会研究助理,刘新海为北京信用学会副会长/研究员。

Credit世界 | 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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