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有效)芦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芦溪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芦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芦溪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芦溪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芦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芦溪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全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井冈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4号)《萍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芦溪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芦溪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对象为我县不断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追求卓越绩效,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国家标准的最新版本。评审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好中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每2年评审1次,每届县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5家(以县政府常务会决定为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负责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质量强县办)负责县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承担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和本行业申报组织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县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符合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且近2年持续盈利;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及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较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虚报、瞒报统计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无重大纳税失信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九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十条 在评审年度内,县领导小组向社会发出申报县长质量奖的通知,并通过媒体发布申报通告。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自愿参评的组织,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芦溪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至县质量强县办。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征求意见、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批准发布等程序进行。
(一)征求意见。县质量强县办将申报组织的名单发至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二)资格审查。县质量强县办负责资格审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三)资料评审。评审组负责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名单;
(四)现场评审。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五)综合评价。县质量强县办汇总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获奖候选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六)批准发布。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由县质量强县办报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县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各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 县长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10年(不包含获奖当年)后可重新申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报组织和推荐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的组织,经核实后,报请县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6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新方案、新经验,带动全县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可在其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获奖标识或获奖称号。
第十九条 建立对获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县质量强县办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获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的;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2年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重大纳税失信行为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禁止参与评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市长县长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县长质量奖标识、奖牌和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芦溪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芦府字〔2016〕9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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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https://www.luxi.gov.cn/art/2023/11/2/art_2936_1287068.html?xxgkhid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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