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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杀”,责任由谁担?

发布时间:2024-02-26 | 来源:县人民法院 | 专栏:联合奖惩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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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门不是任意门不能想开就开,特别是在车辆、行人川流的道路上,稍有不慎就有导致“开门杀”的风险,引发交通事故严重时还会危害到生命安全。

何谓“开门杀”?简单来说,下车时没有观察车后方或者周围的情况,就贸然打开车门下车,导致与其他车辆、行人相碰撞的行为,情节严重,可能导致被撞人员死亡。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诉前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张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芦溪县宣风镇某路段时临时停车,后坐乘客张小某(张某孩子,12岁)打开车门时未注意车后方情况,导致车门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及后坐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头部严重受伤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后,张某仅到医院探望王某两次,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便不再与王某联系,王某联系张某,张某也是电话不接、微信不回,王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案中,案涉事故虽然系乘客张小某未尽到注意义务随意打开车门导致,但张某作为驾驶员同样存在一定的注意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由驾驶员张某和乘客张小某一同承担因共同过失造成的侵权责任。

又因乘客张小某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其侵权责任由监护人也就是本案驾驶员张某承担。故张某应当对此次“开门杀”事故,负全部责任。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亦对此次事故作出了责任划分,即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和王某无责。

张某有心赔付,王某也非漫天要价,主要是张某对于责任划分无法理解,故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经过法官明晰的释法说理和调解员的从中调和,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握手言和,案件纠纷止于诉前。

近年来,“开门杀”事故频发,轻则造成人员受伤、财产受损,重则可能导致生命垂危。为充分保障驾驶人、乘车人、骑车人等各方的人身和财产免受损害,建议驾驶人养成良好的驾车习惯,在上下车时仔细观察周围情况,确保安全后再开门下车。安全行车,文明出行。

避免“开门杀”,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做到以下几点:

1.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停车的地方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停车时要距离路牙20~30厘米,除了驾驶人外,乘车人尽量从右侧下车,最重要的是禁止将车辆停放在行车道上。

2.驾驶人应提前提醒乘车人停车开门前,特别是后排乘车人要看清车辆前后左右来往行人、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才可开门下车。

3.从后视镜观察后方来车情况驾驶人要从左侧开门,应先开一条缝观察路况,千万不要一把推开车门,待骑车人经过再开车门,如果开车门发现情况应立即关车门。

4.采用“荷式开车门”法用离车门较远一侧的手开门,这样做上半身会自然转动,头部和肩膀自然向外,眼睛更容易观察到后方来车情况;确认安全后再推开车门下车,注意开门过程中要缓慢,要保证一直拉着车门把手。

县人民法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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