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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材”起意盗窃工地材料,抓!

发布时间:2024-04-11 | 来源:县公安局 | 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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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却偏偏有人打起了工地施工材料的主意,正当窃喜来钱快时,公安找上了门把自己搭了进去!

近日,南坑派出所破获一起盗窃,工地施工材料案抓获盗窃嫌疑人3名。

3月28日,南坑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长丰乡锅底潭水库工地上的施工材料被盗,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开展调查由于现场未安装监控设备,现场条件也差缺乏有效信息,案件侦办一度陷入僵局,为尽快破案挽损考虑到材料重,必须通过车辆承载才能离开现场,民警扩大侦查范围放弃休息时间,多次前往长丰乡查看附近居民的生活监控,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最终锁定了嫌疑人及其踪迹经,过几天的蹲守终于在4月2日早上,发现嫌疑车辆并将3名嫌疑人抓获并追回了全部被盗材料。

经审讯,发现嫌疑人共作案四起涉案价值一万余元,目前三人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工地应妥善保管建筑材料和设施,如条件允许的可安装监控及安排专门人员看管,一旦发现盗窃行为或财物丢失,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此类盗窃违法犯罪,切实保障群众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县公安局 |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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