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 >> 县级政策法规 >> 新闻详情

(文件有效)关于公布实施第二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2 | 来源:县人民政府网 | 专栏:政策法规
分享到: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实施第二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赣医保字〔2023〕35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重大决策部署,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关于第二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拟重点引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情况的报告>回复意见的函》《江西省推动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政策清单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公布实施第二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输出地已立项、输入地项目可对接的”,进一步强化“合并同类项”的政策主渠道作用,应合尽合。207项直接对接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地实施,其中141项通过修订我省现行项目名称、内涵以实现兼容等方式,支持引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详见附件1)。

二、按照“输出地已立项、输入地无项目可对接的”,开辟绿色通道,加快落地执行。60项作为临时政策限申报医院试行1年,试行期间,省级医保部门将对此类项目组织论证,作新增、修订处理,或试行期满自动终止(详见附件2、3)。其中属于发改社会〔2022〕527号文件所列重点病种,且符合输入医院自身特色、输入地明确重点引进、填补本地临床空白的手术、治疗、病理的技术类项目,以及开展上述项目所必须的支持性项目,共20项放宽至省内有条件开展该项目的其他公立医院,引导本地医院加快提升技术水平,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本地化(详见附件3)。

三、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地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评估。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探索建立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监测制度。

四、相关医疗机构按照价格公示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公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若国家或我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表:

1.第二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直接对接执行江西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207项)

2.第二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限申报医院试行1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40项)

3.第二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试行1年放宽至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20项)

县人民政府网 | 2024-04-22

请进行滑动验证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