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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萍乡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7 | 来源:芦溪县人民政府 | 专栏: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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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萍有关单位:

《2024年萍乡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

 

2024年萍乡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加快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持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实施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行动,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特制定本政策。

一、持续扩大有效投资。对存续5年以上且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2024年1月1日以后实施技术改造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不高于设备投资10%的比例进行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推进设备更新改造。对存续5年以上且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2024年1月1日以后对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等进行更新且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不高于设备投资10%的比例进行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对存续5年以上且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2024年1月1日以后实施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节能降碳、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按照不高于设备投资10%的比例进行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深化智改数转网联。对存续3年以上且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2024年1月1日以后通过5G、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数字化升级改造(含智慧应急系统建设)且相关软硬件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不高于数字化、智能化硬件设备及工业软件(含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应用)累计投入资金20%的比例进行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首次获评的国家级“数字领航”企业、省级“产业大脑”、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首次获评的省级“数字领航”企业、省级“小灯塔”企业、省级5G工厂示范标杆、省级(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数字化诊所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首次获评省级“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项目、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数据管理成熟度评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提升服务型制造水平。对存续3年以上且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2024年1月1日以后开展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工业设计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共享制造服务等工作且相关软硬件总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累计投入资金10%的比例进行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支持企业梯次培育。对样本村新增入统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对首次升规入统且上报统计报表满一个年度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补3万元;对首次成功入选两化融合、智能标杆、绿色工厂、管理创新及企业技术中心五类市级评选项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七、鼓励创新融合发展。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企业首次成功申报省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按差异化政策奖励,其中一类项目奖补20万元,二类奖补10万元,三类奖补5万元。一类项目:国家级荣誉,省级单项冠军、产业研究院、制造业领航培育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示范工厂),省技术创新中心、江西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承制(维修)资格、二级保密资质,首版次软件产品;二类项目:省级服务型制造企业、绿色工厂、工程研究中心、专业化小巨人、企业技术中心;三类项目: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优秀新产品、赣出精品等其他项目。〔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八、促进产业链群发展。鼓励产业集群项目申报。对首次获评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一次性奖补100万元,获评省级产业集群、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40万元,用于支持产业链集群促进组织(产业联盟)的组建、管理及运行,集群内企业数字化转型、技术改造等。鼓励主导产业壮大发展。对前两位主导产业集聚度考评排名前三的县区分别奖补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对同一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超过10%的县区奖补20万元,实行奖补累计,用于支持推动双招双引、项目落地、企业培育,营造良好赶超环境,打造集群品牌优势。〔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九、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2024年新增入规且每季度用电量达到150万千瓦时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全年天然气用量60万立方米(含)以上、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0.2元/立方米标准进行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4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国网萍乡供电公司、市燃气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强化金融政策支持。对为市内制造业企业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年度新增制造业直保担保金额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照年度新增制造业直保总额的2‰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上市奖励政策按《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措施(修订)的通知》(萍府办发〔2022〕25号)执行。对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等更新或对工艺流程、生产服务等环节进行改造提升的投资活动,且纳入“四个一批”技改项目库的项目(项目立项建设内容中包含设备购置),按照不超过银行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项目的贴息上限为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信局)

十一、培植拓宽财源税源。对税收纳入市本级征收管理的工业企业,本年度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从市本级所得财力增长部分中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二、鼓励县区争先创优。对获评的省级数字化转型标杆园区、优秀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当年获评省级以上工业发展相关荣誉的县(区)或园区,按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予以奖励,实行奖补累计。对全省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区)、全省开发区综合考核“第一等次”的开发区(园区)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十三、健全政策保障体系。鼓励县(区)及职能部门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搭建服务对接平台。对行业商会(协会)、产业联盟及相关单位(含国资产业公司、市科技创新促进会)开展促进产业发展的对接活动给予一定政策或资金支持。对工业运行中影响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重大产业项目或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产业链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附则

(一)本政策所指企业范围原则上为制造业企业。对上一年度企业综合评价确定的A、B、C、D类企业,实施差别化奖补政策。A类企业按照政策标准执行,B类、C类企业分别按政策标准的90%、80%执行;D类企业原则上不支持申报;尚未纳入综合评价范围的新建投产企业、非规上制造业企业以及属于新动能赛道产业B、C类企业暂时按政策标准执行。

(二)第一、二、三、四、五项中申报单位只能选择一个方向进行申报,第六、七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获得奖励。涉及对企业的奖励,由市本级、受益财政分别按奖励资金的60%、40%兑现,其他资金从市本级财政列支。

(三)若按照县(区)相关政策对某企业的应奖励资金已超过本政策中县(区)应兑现金额,可不再配套奖励,否则应补齐至本政策要求配套金额。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尽快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属于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偷税等违法行为及其他不予享受财政政策情况的,当年度不予享受政策。

(四)本政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萍府办发〔2023〕28号)自本政策发布之日同时废止,确定支持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相应调整。本政策自印发三十日后施行,试行一年。

芦溪县人民政府 |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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