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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儿童游乐场受伤 赔偿款6天到位!

发布时间:2024-07-05 |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易瓒 | 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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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圆满执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3岁儿童游乐场玩耍时受伤获赔7万元,从立案到执行到位仅用时6天。

2022年2月,三岁的吴某在刘某经营的芦溪某游乐场独自游玩脚动车时,因脚动车车轮脆弱发生侧翻,导致左侧肱骨髁上骨折。吴某辗转多个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吴某家属与游乐场负责人私下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脚动车车轮存在安全隐患,游乐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吴某各项损失承担80%的责任;吴某家属让儿童独自游玩脚动车,疏于照看,承担20%的责任。最终,依法判决芦溪县某游乐场赔偿吴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3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原告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优先执行涉民生案件,在财产查控后并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遂立即传唤该游乐场负责人到场,对被执行人进行说服教育、释明法理,希望对方换位思考,同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最终在执行威慑下,其主动履行了7万元赔偿款,吴某家属自愿放弃剩余3000元,该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6天时间,执行法官高效的执法也收获了吴某家属的称赞。

温馨提示: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游乐场负责人作为游乐设施及场所的提供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当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时,负责人应当负有更加严格意义上的管理责任和救助义务;

3.三岁的吴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家属疏于照看,未做到监管义务,导致受伤。在此提醒各位家属,基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阶段的局限性,监护人也应当具有风险防范意识,帮助未成年人做好防护,尽到自身的监护责任,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伤害。

芦溪县人民法院 易瓒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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