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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 经营(零售)烟花爆竹、成品油 液化石油气等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7-24 | 来源:芦溪县人民政府 | 专栏: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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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 经营(零售)烟花爆竹、成品油 液化石油气等行为的通告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有关精神,进一步巩固我县打非治违成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零售)烟花爆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等行为,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组织生产、储存、运输、经营(零售)烟花爆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

二、坚决打击外县市流入、输入、侵入式非法生产。

三、有证烟花爆竹企业从事非法“发下手”,向无证人员收购或销售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停产整顿,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零售)烟花爆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行为,一经查实,依法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的车辆和人员,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制度,县工业园区、各乡镇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的巡查,发现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零售)烟花爆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行为要立即报告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加强对村(居)民的安全宣传,督促村(居)民自觉遵章守法,确保辖区内不出现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零售)烟花爆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行为。

七、对举报烟花爆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零售)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给予3000-300000元的现金奖励,同时替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0799-7550555、17707990002(肖)。

 

特此通告。

 

芦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5日

芦溪县人民政府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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