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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银河镇关于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7-24 | 来源:银河镇人民政府 | 专栏: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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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打击对象

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以及将房屋、建筑物或车辆等租借给他人,为非法生产行为提供帮助和便利的单位和个人。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易燃易爆物品。

二、打击范围

1.“一条龙”非法生产行为;

2.在私人作坊、花炮退出企业或废弃民房等场所组织人员从事含药工序的非法生产行为;

3.烟花爆竹企业非法下单、发下手等行为;

4.非法储存、非法运输硝酸钾、高氯酸钾、氯酸钾、硫磺、银铝粉、笛音剂、军工硝、单基粉、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花爆竹原材料及其半成品、成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5.非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系列产品,含未办理证照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及在学校门口等场所从事烟花爆竹小产品的销售等行为。

6.其他从事与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相关,存在安全隐患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及行为。

三、打击措施

1.组织或从事“一条龙”非法生产或危险工序非法作业人员一律依法刑事拘留,并拆除非法生产窝点。对提供非法生产场所的一律依法治安拘留。

2.从事非法储存、非法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捣毁非法储存窝点,无期限扣押运输车辆;情节严重的,依法刑事拘留。

3.未经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一律停业整顿,屡教不改的坚决依法取缔到位,并没收烟花爆竹相关产品。

4.在学校门口等场所销售烟花爆竹系列小产品的,一律没收产品,并作书面保证,第二次发现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本镇辖区企业有以上任何非法生产行为的(含在本镇范围内发下手),一律立即责令无期限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及本县辖区(非本镇)企业的,报请县安委办依法处置;涉及县外企业的,按照《烟花爆竹转型升级集中区建设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启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到位。

四、举报奖励

1.举报“一条龙”或危险工序非法生产等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给予奖励1000元至20000元;

2.举报非法加工、下单、发下手和国家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的产品的,一经处置,按照没收非法产品的市场价值,上不封顶全部奖励给举报人。

五、举报途径

1.来人、来信举报举报地点:银河镇应急管理所(镇机关大楼1楼115室)

2.举报电话:

银河镇应急管理所:

15979491599(阳)

15727701314(黄)

银河派出所:

0799—7501149

3.政府承诺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将严格保密。

 

银河镇人民政府

银河镇人民政府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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