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芦溪生态环境局案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案源管理,提高执法质效,推进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萍乡市芦溪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开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案源即生态环境职权内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检查发现、投诉举报、来信来访、媒体披露、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案源管理,是指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嫌违法行为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案源管理的具体流程主要包括:案源信息的收集、案源的分类处理、案源的立案分配和处理结果的使用。
第五条 案源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风险导向、统筹协调、分类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执法大队应当以生态环境管理为导向,以大数据为支撑,以投诉举报、外部转办、执法自选为重点,以打击违反水、气、土污染源超标排放,环评、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目标,注重处理结果的分析反馈和增值使用,形成风险闭环式案源管理的新格局。
第七条 案源由执法大队统一管理。执法大队应当不断提高案源管理信息化水平,高效采集、有效整合监管数据与社会公共数据,保障案源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 执法大队与各股室应当加强案源管理工作的联系与协作,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合作机制,实现案源数据、信息和线索共建共享、互联互通。
第二章 案源信息
第九条 案源信息的内容具体包括:
(一)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三)上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督办函、交办函等形式下发的督办、交办任务提供的违法线索;
(四)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违法线索;
(五)受托协查事项形成的违法线索;
(六)其他违法线索。
第十条 执法大队应当拓展信息来源渠道,按规定收集和整理案源信息。
1.接收各股室等部门推送的环境风险违法行为,生态环境局内、外部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的违法线索,并确认案源信息来源部门的工作和时限要求;
2.接收督办、交办线索,并明确督办、交办事项的工作和时限要求;
3.对案源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建立案源信息库;同时按照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分类的重点、简化、登记企业等对象,作为建立执法执法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重要信息来源。
第三章 案源类型
第十一条 根据案源信息的来源不同,将案源分为八种类型:
(一)推送案源,是指根据业务管理等部门按照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流程推送的高风险信息分析选取的案源;
(二)督办案源,是指根据上级机关以督办函等形式下达的,有明确工作和时限要求的特定违法线索或者工作任务确认的案源;
(三)交办案源,是指根据上级环保部门以交办函等形式交办的特定违法线索或者工作任务确认的案源;
(四)自选案源,是指根据本级生态环境局制定的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执法任务,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的案源;
(五)信访案源,是指对投诉举报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六)协查案源,是指对协查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七)转办案源,是指对其他部门提供的违法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八)其他案源,是指对执法部门自行收集或者生态环境局内、外部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的其他违法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第十二条 督办案源、交办案源、转办案源、信访案源和协查案源由于来源渠道特殊,统称为特殊案源。
第十三条 对特殊案源应当由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案源处理
第十四条 案源处理是指案源部门对收集的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和判断,根据案源类型、线索清晰程度、风险等级等因素,进行退回或者补正、移交相关部门、暂存待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立案检查等分类处理的过程。
第十五条 案源部门对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判断,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执法大队负责人批准后处理。
第十六条 推送和转办的案源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信息来源部门或者要求信息来源部门补充资料:
(一)涉嫌违法主体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可以作退回处理;
(二)案源信息数据有误、未提供必要数据资料或者其他导致无法进一步处理的情形,可以作退回处理或者要求补充资料;
(三)违法线索不清晰或者资料不完整,要求补充资料不能补充资料的,可以作退回处理;
(四)其他需要退回信息来源部门或者要求补充资料的情形。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暂存待查处理:
(一)涉嫌违法主体状态为非正常或者注销的督办、交办案源信息,经案审会同意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
(二)涉嫌违法主体状态为非正常、注销或者违法线索不清晰的信访案源信息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
(三)涉嫌违法主体走逃而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
(四)其他不宜开展检查又无法退回的情形。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案源,经执法大队负责人批准进行调查核实(包括协查):
(一)督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只涉及协助取证等事项,通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可以完成,经督办、交办部门同意的;
(二)举报案源信息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举报受理部门认为需要通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确认的;
(三)协查案源信息不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直接立案条件的,应当根据协查要求及时安排调查核实(包括协查);
(四)其他特殊案源信息,存在一定疑点线索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需要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确认的;
需要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的,应由案件承办单位或者举报受理部门或者协查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将调查核实结果反馈综合业务股。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案源,并统一交执法大队立案登记,提出立案申请:
(一)督办、交办事项明确要求立案检查的案源;
(二)案源部门接收并确认的生态环境信息案源,以及按照执法任务和计划要求安排和自选的案源;
(三)举报受理部门受理的内容详细、线索清楚的案源;
(四)协查部门接收的协查案源信息涉及违法行为的;
(五)转办案源涉及的违法线索清晰的案源;
(六)经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案源;
(七)其他经过识别判断后应当立案的案源;
(八)上级执法部门要求立案检查的案源。
第五章 案源分配
第二十一条 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源,应当合理地分配到执法人员,实施深入调查和后续处理。
(一)执法力量与检查任务相匹配。案情复杂的案源可以采取“专班”的形式组织检查。
(二)办案能力与案源特点相匹配。根据案源所属行业和违法类型等特点,合理搭配检查人员力量选派检查人员。
第二十二条 案源分配后,各执法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案件的调查处理,并予结案。案件处理结果应于履行处罚决定2日内向法制股反馈。
第二十三条 确因案情无法按期查结反馈的,应当向执法大队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六章 结果使用
第二十四条 法制股应当按照风险管理要求,对案源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反馈和统计分析,实现案源闭环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执法大队应按照年度工作任务和计划的要求,从案源信息的收集、案源的分类处理和立案分配、案源处理结果的使用等方面,对立案检查案源的分布区域、所属行业、企业规模、经济性质、违法类型、罚没执行等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六条 执法大队要通过对执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典型案例剖析,查找生态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并就完善和加强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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