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及其它垃圾的通告
为有效防止露天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全县大气环境质量,防止露天焚烧引起火灾等次生灾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全县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及其它垃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秸秆及其它,包括水稻、油菜、花生、玉米、棉花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田边或水边荒草视同秸秆,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它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本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其它垃圾。
三、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城镇村(居)民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垃圾,严禁乱倾倒、乱焚烧。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露天焚烧秸秆及其它垃圾作为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之一。
五、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其它垃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六、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投诉举报违规露天焚烧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县政府办7551301,芦溪生态环境局7551631,县公安局110,县农业农村局7551510 ,县住建局(县城管局)7560389)
芦溪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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