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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01-20 | 来源:芦溪县人民政府 | 专栏: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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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赣安〔2018〕2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已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分类管理,是指根据企业经济规模、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安全业绩、信用情况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企业分类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实施并批准,分为A类、B类两个类型,评定程序按照“企业申请、乡镇初评、县区评定”的形式进行;评定的 A类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0%的数量,其余的评定为B类企业。

第五条企业分类评定工作按照“三年一评、动态升降”的原则,期满三年后,应当重新予以评定,有序促进企业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分类标准

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评定为A类企业:

(一)企业规模。必须是规模以上企业,烟花企业年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爆竹、引火线企业年产值达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达60万元以上。

(二)安全管理。安全标准化创建达到三级以上;有健全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有完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保障培训常态化、实效化;厂区厂貌干净整洁,安全文化氛围浓厚,有专用的办公用房并保持各功能室齐全,生产线分区明显、布局合理,“三库、四防”管理严格规范,工库房结构符合国家标准等;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具备成熟高效的应急处置与事故管理能力。

(三)人员素质。企业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队伍,按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特种作业证书与作业类型对应;一般员工熟练掌握安全知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设备设施。企业涉药作业工序生产设备自动化、机械化、智能化程度高,1.1级静电释放设施全部纳入视频监控范围;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功能齐全并保证在线;流向管理系统正常使用。

(五)安全业绩。三年内未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过县级以上的有关表彰;未参与过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一年内未受到2次以上的行政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

(六)信用情况。企业依法纳税,银行信息记录良好,保证职工工资正常发放,行业自律管理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未被评定为A类的企业,一律评定为B类。

第八条企业因故消亡并不再从事生产活动的,经县级应急管理局核实后不再纳入分类管理。

第九条企业评定的相应类别满后三年后应当重新组织评定。

第三章  动态升降

第十条企业原则上一年内升降一次;自升降情形的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由县级应急管理局批准改变其类型,并报市级应急管理局备案。

(一)升级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分类标准要求或安全标准化创建达到Ⅱ级以上的B类企业,在按程序评定后,可直接升级为A类企业。

(二)降级

1.凡企业生产场所、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生产许可的产品类别、级别范围发生重大变更并实施了新、改、扩建项目的,应在获得安全许可后,1个月内按程序重新评定类别等级,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重新评定的A类企业将自动降低为B类别等级;

2.一年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达3次及以上的;

3.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或者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4.企业因重大安全隐患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或通报的;

5.发生一般及以上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A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管理措施

(一)享受市应急管理局A类企业“直通车”服务政策;作为优先培育企业壮大生产规模,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规模。

(二)安全监管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为主,适度降低进入企业现场检查的频率,县应急管理局每月对其进行一次安全监管,乡镇根据要求进行安全监管。

(三)高温放假期间,在经批准情况下适时依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卷筒、组盆串引等1.3级工序生产。

(四)其他特殊敏感时期的政策性停产,按照上级明文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芦溪县人民政府 | 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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