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强制执行显威力 侵权人主动履行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帮助被侵权人莆田某公司消除侵权事实,同时获得侵权赔偿共计0.6万余元。
2012年1月,莆田某公司取得“恋尚爱”注册商标,但同时夏某也在原告的拼多多平台上经营“夏xx”店铺。并使用原告的“恋尚爱”商标进行宣传对外销售。芦溪县法院认为,夏某擅自在销售有“恋尚爱”的商标产品,且无法证明来源合法,属于违法行为。于是判决被告夏某停止侵权并赔偿莆田某公司的经济损失6千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芦溪法院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并依法将夏某传唤到执行局接待室,询问其是否有主动履行该判决的打算,夏某在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下,承认自己的侵权事实,并表示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当场付清莆田某公司的经济损失,并表示以后会严格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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