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公司注销“跑路” 追加股东“现形”
“我们将公司注销也是不得已,生意不好,一直在亏钱,实在没办法再经营下去,于是才办理注销手续,我们也不是恶意逃避的。”舒某缴纳执行款时说道。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了一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上栗某公司侵权后企图通过简易注销程序“跑路”,芦溪法院通过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现了对知识产权权益的保护。
2018年,中国某协会在上栗某公司经营下的ktv点播歌曲平台中发现,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了110首歌曲的放映权,固定证据后多次联系该公司要求签订知识产权使用合同并支付使用费,但该公司均不予理会。中国某协会遂起诉至芦溪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经审理,法院判决该公司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中国某协会1万元。
强制执行程序中,经执行调查,发现上栗某公司在立案执行后1个月未经清算程序,就向有关部门出具《建议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材料,便将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发现该公司“跑路”了,中国某协会申请追加该公司两股东为被执行人。芦溪法院组织听证后,以“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和“两股东在办理公司注销手续时书面承诺承担公司债务”为由,裁定将该公司两股东追加为案件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法官传唤股东之一舒某到场,询问履约计划,舒某承认了侵权行为并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费用,当场支付了1万元。
法官说法: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程序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或者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股东或第三人为案件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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