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专项行动】非法捕捞水产品,抓!
为进一步保护辖区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芦溪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积极响应
迅速行动,切实加强日常巡查
全面落实禁渔措施
依法打击各类涉渔违法犯罪
近日,芦溪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连续破获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查扣电鱼工具1套、双层刺网(粘网)1张,渔获物若干。
近期,森林分局依托山口岩水库联勤工作室智慧监测平台,发现刘某在山口岩水库非法捕捞,民警立即到达指定位置,当场将其抓获,查获作案工具双层刺网(粘网)1张、非法渔获物共计16条。 针对非法捕捞、非法电捕鱼大多在夜间作案的规律特点,森林分局联合执法队采取错时巡逻+蹲点值守的方式开展巡查,4月18日晚,将正在山口岩水库洪家源电鱼的陈某某、林某某抓获。经查,陈某某、林某某均对自己非法捕捞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线索举报范围
在山口岩水库全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库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如地笼、丝网等禁捕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举报奖励标准
对公民举报且被公安机关采用的涉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线索,由县公安局根据其作用、效果等审定,给予人民币500元至3000元奖励。线索举报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奖励: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相关机构单位掌握。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线索举报方式
1.非法捕捞线索举报:芦溪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举报电话:0799-7048158 或110
2.非法垂钓、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线索举报:芦溪县农业农村局
举报电话:0799-755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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