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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2)赣0323执186号失信决定书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萍乡市伊秀儿皮具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3023091034622
执行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省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323民初14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芦溪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国萍、程国珍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刘国萍、程国珍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借款利息15976.6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30日),自2021年8月31日起的后续利息以实际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年利率9.1%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周祖奇、萍乡市伊秀儿皮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9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8944元,由被告刘国萍、程国珍、周祖奇、萍乡市伊秀儿皮具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2-25
立案时间: 2022-02-10
企业法人姓名: 刘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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