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23)赣0323执恢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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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 芦溪县盛明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235686877814 |
执行法院: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省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323民初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芦溪县盛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60000元; 二、被告芦溪县盛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暂计算至2020年6月4日止的利息126917.91元,后续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年利率9.048%自2020年6月5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芦溪县盛明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芦溪县柳江村(芦溪县工业园内)的房产、土地[土地使用权证编号:芦国用(2011)第168号,房产所有权证编号:芦房权证芦溪镇字第LF201100272号、芦房权证芦溪镇字第LF201100273号、芦房权证芦溪镇字第LF201100274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8182元,由被告芦溪县盛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发布时间: | 2023-02-13 |
立案时间: | 2023-01-18 |
企业法人姓名: | 彭永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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