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21)赣0323执9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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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 芦溪县源南新鑫花炮厂 |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236620180902 |
执行法院: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省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323民初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陶海棠、李寿燕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 二、被告陶海棠、李寿燕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583,196.46元(利息暂计算自2019年2月2日至2021年1月13日),自2021年1月14日起的利息以实际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年利率12.441%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芦溪县源南新鑫花炮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66元,由被告陶海棠、李寿燕、芦溪县源南新鑫花炮厂负担。 |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 | 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立案时间: | 2021-10-18 |
企业法人姓名: | 孙爱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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