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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3)赣0323执380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萍乡鑫睿劳务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302MA37WHYU1H
执行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省
执行依据文号: (2023)赣0323民初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芦溪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萍乡鑫睿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肖根萍支付所欠劳务费10000元;限被告在2023年3月7日之前将上述10000元直接汇入原告肖根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楚萍中路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21804230000474327的账户内;二、被告萍乡鑫睿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文萍支付所欠劳务费20000元;限被告在2023年3月7日之前将上述20000元直接汇入原告刘文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芦溪县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21804230000431665的账户内;三、被告萍乡鑫睿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建明支付所欠劳务费10000元;限被告在2023年3月7日之前将上述10000元直接汇入原告王建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芦溪县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21804230000431806的账户内;四、被告萍乡鑫睿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龙勇萍支付所欠劳务费5560元;限被告在2023年3月7日之前将上述5560元直接汇入原告龙勇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芦溪县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21804230000432184的账户内;五、被告萍乡鑫睿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石文珍支付所欠劳务费22726元;限被告在2023年3月7日之前将上述22726元直接汇入原告石文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楚萍中路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21804230000474350的账户内;六、本案受理费1507元、减半收取计753.5元,由被告萍乡鑫睿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因该项费用由原告石文珍预交,限被告在2023年3月7日之前直接将上述受理费753.5元汇入原告石文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楚萍中路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21804230000474350的账户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6-15
立案时间: 2023-04-03
企业法人姓名: 胡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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