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23)赣0323执恢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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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 萍乡市君昊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23584043986Y |
执行法院: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省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323民初14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萍乡市君昊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清偿借款本金685273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5780177.63元(计算至2021年9月25日止),以及自2021年9月26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原告与被告萍乡市君昊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23-10-11 |
立案时间: | 2023-04-13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寿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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