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23)赣0323执5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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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 芦溪县温埠煤矸石机砖厂 |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23MA3665B20J |
执行法院: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省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23民初2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芦溪县温埠煤矸石机砖厂赔偿原告何永贵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等共计33931.91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何永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5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被告芦溪县温埠煤矸石机砖厂负担。 |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23-07-04 |
立案时间: | 2023-05-10 |
企业法人姓名: | 梁军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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