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24)赣0323执1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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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 芦溪县江南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23MA39TYCP2B |
执行法院: | 芦溪法院 |
省份: | 江西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23民初1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芦溪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芦溪县江南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借款本息人民币5018553.69元,其中借款本金500万元,截至2023年9月8日借款利息18553.69元,正常利息18513.89元,复利39.8元(后续利息、复利、罚息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24-05-21 |
立案时间: | 2024-02-20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小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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