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24)赣0323执8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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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 芦溪县龙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233432951703 |
执行法院: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23民初10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金800000元、截至2023年3月18日的利息22574.88元,本息合计822574.88元及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8.99%计算至2023年4月28日的利息、自2023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11.687%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如果被告傅芳萍、李娟未在上述期限内向原告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清所有借款本息,原告可以申请拍卖、变卖被告芦溪县龙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萍乡市国审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并就处置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 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24-07-31 |
立案时间: | 2024-07-01 |
企业法人姓名: | 傅芳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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